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在董事会,主持权则归董事长所有。
倘若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务,或是不愿履行,那就由副董事长来主持会议;要是副董事长也无法或不愿履行职务,那就得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来主持。
若董事长无故不主持股东会,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以及上述法律条文,要求董事会采取协调措施进行处理。
倘若董事会也懈怠于履行自身的职责,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便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如此一来,就能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防止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对决议的效力产生不良影响。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