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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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