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来应对公司的债务,股东只需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负责。
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对股东财产进行执行的。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股东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
比如,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就能够执行股东的财产,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另外,倘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便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时候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对股东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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