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范畴内,“偷税”和“漏税”这两种表述,如今已渐渐被“逃税”这一概念所统一涵盖。
以往,“偷税”指的是纳税人有意违背税收法规,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来逃避纳税的违法举动,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等情况。
“漏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例如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或者在计算时出现错误等,从而导致少缴税款。
而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逃税”行为,涵盖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亦或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亦或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最终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明确属于“逃税”范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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