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女方作为借债人典质借贷了男方婚前所有的房,现在婚姻破碎但还未离婚,女方停止付银行息金,女方自己有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如果银行上诉还银行息金是诉讼作为借债人的女方还是拍卖男方个人的房

新疆 - 和田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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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和田

结婚时,女方作为借债人典质借贷了男方婚前所有的房,现在婚姻破碎但还未离婚,女方停止付银行息金,女方自己有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如果银行上诉还银行息金是诉讼作为借债人的女方还是拍卖男方个人的房

婚前一方借贷买下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1-24 12: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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