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议提议去职,当天得到主管认可,我无需承受任何职责及补缴金额,我现在准备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让公司明白这是他们的错,我无需承受职责

海南 - 省直辖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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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议提议去职,当天得到主管认可,我无需承受任何职责及补缴金额,我现在准备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让公司明白这是他们的错,我无需承受职责

试用期辞工薪水限定:第
一,在试用期辞工,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薪水的,除非你任职期间给公司导致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工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薪水在去职那天当面结清;第
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2019-01-31 21: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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