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恫吓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方法,强制索要公私财物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恫吓罪数额认定准则问题的限定》,敲诈恫吓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犯敲诈恫吓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恫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必须具有违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做法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肯定胁迫成份的话语,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恫吓罪。
敲诈恫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采用胁迫、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做法。
2019-01-09 21:2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