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恫吓罪以结果为坐牢准则还是做法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构成的依据?

山东 - 德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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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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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恫吓罪以结果为坐牢准则还是做法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为犯罪构成的依据?

敲诈恫吓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方法,强制索要公私财物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恫吓罪数额认定准则问题的限定》,敲诈恫吓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犯敲诈恫吓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恫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必须具有违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做法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肯定胁迫成份的话语,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恫吓罪。
敲诈恫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采用胁迫、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做法。

2019-01-09 21: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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