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和友人多年经济往来被另一方到公安机关报案,朋友被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并已移交检察院批捕,后经朋友家人和多方商量沟通谅解达到具体金额并已还钱,另一方到检察机关表明不再追究职责。这种情况下朋友还有承受什么法律职责

西藏 - 昌都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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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务团

地区:西藏 - 昌都

朋友因和友人多年经济往来被另一方到公安机关报案,朋友被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并已移交检察院批捕,后经朋友家人和多方商量沟通谅解达到具体金额并已还钱,另一方到检察机关表明不再追究职责。这种情况下朋友还有承受什么法律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投诉。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投诉和自首的手续,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借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借口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19-01-05 09: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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