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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诉讼咨询
地区:浙江 - 嘉兴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托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时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法时限之前通知承租人。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置】当事人对租赁时限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法时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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