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一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另一方当事人认可而一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能够无要求地辞工,只要提前书面通知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而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具有法定的解除事由。一旦操作不当,就有可能濒临赔偿。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事由分别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1.过失性解除,也就是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限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且因员工犯错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2.非过失性解除,即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薪水的代通知金,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3.经济性裁人,即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限定的四类情形。过失性解除当使用过失性解除时,用人单位能够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法律严格限定了适用的要求。(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用人单位能够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2019-01-02 08:4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