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有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清偿。所谓“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为共有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的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水、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愿或赠与合同中无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有财产清偿,在离婚分配共有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有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两方商量分配,如果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商量确定清偿职责,如果商量分配不成或商量确定清偿职责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2018-12-29 04:33: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