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跑人、车辆的或者不能查证交通意外事实的以外,交通意外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意外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意外的基本事实;
(3)交通意外证据及形成原由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意外的犯错及职责或者意外原由。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跑人和车辆,交通意外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意外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在接到交通意外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意外认定书,载明交通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犯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职责;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犯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职责。并送达交通意外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不能查证交通意外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意外认定书,载明交通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2018-12-17 06:1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