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议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诉讼、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证金保证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保证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置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无违背有关的法律限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亲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限定和保证金的处置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限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1)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限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018-12-14 14:05: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