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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唐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裁判的上诉和抗诉的时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时限为五日,从接到裁判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判、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表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认可,能够提议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判、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议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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