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时交房以何时为限? 第
一,如果开发商无获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商定,不论小区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按照合同第九条商定的内容承受违约职责。违约金以到获到《备案表》的时间为止的计量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道路建成来计量的。超出商定时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拒却承受违约职责,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商定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
二,如果开发商已获到《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托付使用的要求。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能够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能够提议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或者是为种绿地和安装健身设备的原由无及时修好道路,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借口。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商量解决,要求开发商答允在肯定时限内解决道路障碍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要求,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则是要承受违约职责的。
2018-12-12 03:09: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