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认可离婚要怎样办?《婚姻法》第三十一条限定:“男女两方自愿离婚的,允予离婚。两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娃儿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第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根据上述法律限定,离婚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因此您能够与男方协议离婚,共有到民政部门解决离婚手续,两方不能达到协议的,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家庭暴力是能够裁判离婚的法定情形,您还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对您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决定。但是,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做法的存在,比如报警记录及医院体检记录等等,如果您不能提供证据,在实践中,诉讼离婚时,如果另一方还是不认可离婚,通常第一次诉讼是不会裁判离婚的,在等6个月再次诉讼后,即使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也通常会裁判离婚。
2018-12-05 19:19: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