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事业单位自筹自支身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限定二十二条!会被炒鱿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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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事业单位自筹自支身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限定二十二条!会被炒鱿鱼吗?

联盟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下列几方面需要是,能够考虑使用缓刑:  
1、肇事后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行驶员在发生意外后,对患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置意外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行驶员先行做法即肇事做法产生的附随义务。违背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职责。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行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意外处置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由,不推卸职责,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意外处置中,肇事的行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置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述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无本领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本领赔的全部赔偿,无全部赔偿本领的,在赔偿本领范围内事实上赔偿,超出本领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到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综上,只有具有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2018-12-02 10: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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