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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服务
地区:福建 - 福州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规则,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坐牢罚能够暂缓执行,限定肯定时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无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坐牢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规则。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要求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无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肯定时限内执行所坐牢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限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无被查出有漏罪,也无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坐牢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限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量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要求,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坐牢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量在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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