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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扬州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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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扬州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丧命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限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018-11-20 01:4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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