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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清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限定:遗产已被分配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愿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够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愿继承和遗赠的,由遗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事实上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事实上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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