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婆表明放弃全部遗产继承能使得儿得到全部遗产,那是不是要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予以,究竟是隶属遗产的范畴还是个人财产的范畴,那么其法律依据又从何来?对老婆的那二分之一性质怎样定性,发生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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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是继承隶属离世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在遗产继承开始前,需要先析产,只有隶属离世人的那份比例财产才能够进行继承,隶属另一半的部分,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所以,遗产继承时,共有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遗产继承,隶属另一半的财产比例不能放弃,因为这个本来就是隶属他个人的,但是作为遗产继承的部分财产,是能够进行放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所有的财产,除有商定的以外,如果分配遗产,应当先将共有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另一半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配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步骤】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  第二步骤: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第二步骤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娃儿,包括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娃儿。  本法所说的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妈。  本法所说的弟兄姊妹,包括同爸妈的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短缺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扶养本领和有扶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商量认可的,也能够不均等。

2018-11-12 03: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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