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95年6月的,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无把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移交法院,而且检察院从无告知我与案件无关财产是违法所得,直到04年还是告知我是“涉案款物”,检察院的做法于法有据,流程合法吗?

甘肃 - 陇南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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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隶属审查诉讼阶段,最终结果无非两个: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诉讼。
下面将一一介绍审查诉讼阶段的各个关节:
1、讯问,必经关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议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证据手续,必经关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手续;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限定的以违法方法搜罗证据情形的,能够要求其对证据搜罗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增加侦查,非必经。分两种:送还增加侦查和自行侦查。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二次为限。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计量审查诉讼时限。
4、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作出诉讼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手续、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5、决定不诉讼。
(1)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限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诉讼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限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诉讼决定。
(3)对于二次增加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诉讼的决定。以上就是对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是要怎样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8-11-08 05: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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