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给钱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限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据上述限定,由于有限职责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更多自主的权利,除上述牵涉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等公司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对于向银行借贷等普通经营管理事项可由股东会按照通常多数决(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限定通常表决事项通过的比例。
2018-11-08 03:1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