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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三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限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路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路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码;(三)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路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路人失信做法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这就是被执路人为公司可否列法定代表人为失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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