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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天水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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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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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路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省的,能够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却。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能够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其次,执行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路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路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

2018-11-04 02:2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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