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二十六条限定从案情介绍来看,该案可能是承包人将事项转包给包工头,也可能是包工头挂名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事项。但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法做法,事实上施工人以转包人。对于这类纷争的审理,所以裁判“建筑商的管理费141万余元作为违法所得由法院另行制作司法文书予以收缴”。案件中的包工头,是该事项的事实上施工人。第四条限定、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诉讼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事实上施工人承受职责。所以有“建筑商支付包工头392万元,开发商在欠付款3万元的范围内承受清偿职责”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事实上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限定,“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人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做法无效,收缴当事人已经获到的违法所得”
2018-10-28 23:0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