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不服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向县级公安机关提议复议,2、向县级人民检察院提议控告申请法律监督?3、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 - 日喀则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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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分析师

地区:西藏 - 日喀则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议。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议。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借口。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能够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借口。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借口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却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到法院自诉为因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置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诉讼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提起自诉。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搜罗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诉讼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够为因裁判被告人无罪。

2018-10-24 07: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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