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诉讼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2018-10-18 19:03: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