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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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延迟托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形,要求开发商退房。那如果是推延2个月,是不是就不能要求退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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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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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交房买房人能够要求退房。根据法律限定,如果开发商迟迟不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交房的,买房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法院也会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限定,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无限定或者当事人无商定,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时限为三个月。另一方当事人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2年在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  主索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做法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量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能够参照以下准则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  逾期托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托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

2018-10-16 08:0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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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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