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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喀什
受贿6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限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能够从轻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可处三年有期徒刑,不累犯的,能够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限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限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限定情形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限定情形的,能够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限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限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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