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乘坐公交车时失慎将装有2台笔记本电脑的一个包忘在车上,被一人检走,但是以东西被他人要走了为借口拒不返还,也不赔偿。请问他这种做法构成侵占罪吗?笔记本的价值大致在五六千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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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置。立案准则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本罪的犯罪爱人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018-10-15 06: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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