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A向信用社借债3万元,一直都无返还,请问:超出诉讼时效期间,A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否视为再次确认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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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借债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借债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限定:对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债人发出催收到时角借贷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限定的债务人,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债人。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债人发出的催收到时借贷通知单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复中的债务人是指借债人。另一种认为,批复中中债务人包括借债人和保证人。因为如果借债人及保证人分别在通知单(包括内容相同的两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请问以上理解哪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借债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债人。借口如下:其
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债人发出‘催收到时借贷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牵涉借债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
二,诉讼时效期间期满,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借债关系中,借债人(债务人)未在商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钱义务(即原债务)。债权人(即借贷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期满后,向借债人发出催收借贷通知单要求借债人还钱,借债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债人愿意履行原来的还钱义务,对借贷人作发生新的答允,也就是说再次确认了原债务。因此,我俩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2018-10-12 10:0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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