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商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商定是秘密的,第三人不能得知,而在该类型纷争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商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通常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有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能够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不能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债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法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商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愿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时限、方式、数额等进行再次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受或资源承受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换、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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