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到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侦查、预审、审查诉讼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议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诉讼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两方达到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决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能够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状,或者接受表面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限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诉讼。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状副本并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
2018-10-07 19:07: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