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女性朋友在某大学读大一,就在今年五月被同学院一男生以其朋友要来一起出去吃饭为因将其蹂躏了,请问以上可否构成在公共场合蹂躏,以上的伤害可否构成重大伤害罪甚至谋杀未遂罪.急盼回复!请请

山西 - 长治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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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答疑法务

地区:山西 - 长治

已经构成轻伤。(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判定准则》第二章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斑痕,单条长3厘米或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达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当然要以权威部门的判定结论为准。你能够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也能够到公安部门报案。在举证时限或公安部门侦察阶段要求做伤残判定。

2018-10-05 23: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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