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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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搭车(免费)但因交通意外招致搭车人受到人身伤害,请问,如果行驶员无犯错,那么该搭车人可否还有权向行驶员要求赔偿或者说行驶员可否对搭车人构成侵权?谢谢!

甘肃 - 张掖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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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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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搭车交通意外怎样主张损害赔偿?机敏车的搭载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要区分搭载者的善意或恶意,其判断准则为可否经过机敏车行驶人或所有人认可。如果搭载者在行驶人不获悉也不可能获悉的情况下搭载,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到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这种情况下搭载者是恶意的,机敏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果经行驶人认可免费搭载车辆的,搭载者就是好意同乘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受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到交通意外损害的赔偿权利,行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行驶员和驾驶者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载人仍然能够要求损害赔偿,但是通常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能够参照前面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置。善意搭载人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载的无票旅客。
二、行驶员要承受职责吗?好意同乘出现交通意外,行驶人可否应承受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好意同乘者与机敏车行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两方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一方违背其当初的商定,要承受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职责,在好意同乘者与机敏车行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敏车行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载要求,后来在运输经过中,又因为某种原由不能将其与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敏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在此种关系中机敏车行驶人要承受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经过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载,其权利受到了限制。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并不因为其无偿搭载的做法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好意同乘者搭载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受风险,机敏车行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机敏车行驶人的免责事由。事实上操作中我俩认为:如果交通意外是由于另一方车辆导致的,则机敏车行驶人不承受损害赔偿的连带职责,如果是由于机敏车行驶人的职责,则要承受损害赔偿的职责,但通常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受,应该参考意外中好意同乘者与机敏车行驶人两方的犯错程度。

2018-10-05 06: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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