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隶属研究开发人,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有这样的限定: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广东 - 梅州 合同效力
1位律师回复

同居财产分割分析师

地区:广东 - 梅州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能够商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隶属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隶属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获到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能够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隶属技术秘密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当事人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清楚的,能够协议增加;不能达到增加协议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托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私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018-10-01 19:07:3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梅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徐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