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以公司的名义跟客户联络,然后私下把订单发给他人做,这个做法直到客户把货款打到我俩公司账户上我俩公司才发现。这种情况持续了至少半年。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可否向此人追讨公司损失?此做法可否构成

江苏 - 连云港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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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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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诈骗做法,是职务侵占做法,构成犯罪,还要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法律依据: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做法。能够这样理解: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要求,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置以及经办肯定事项等的权力;
2、违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欺骗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2018-09-26 0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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