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犯罪证据不够,需要增加侦查。 《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送还增加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增加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 增加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送还增加侦查的案件,根据分别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分别作如下处置: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足的,应当在增加证据后,制作增加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不能增加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增加侦查经过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再次制作诉讼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再次提议处置意见,并将处置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人民检察院送还增加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借口,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8-09-21 21:5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