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后当事人提议减免借口,希望不再追缴剩余罚金,能否认可减免,适用什么法律RT,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后均未提议异议,且履行了部分罚金,应用什么文书?谢谢赐教

西藏 - 那曲 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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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维权法务

地区:西藏 - 那曲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银行应当收受罚金,并将罚金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限定当场收缴的罚金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金。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限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金:
  
(一)依法予以二十元以下的罚金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限定作出罚金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金。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金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金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金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却交纳罚金。

2018-09-20 13: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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