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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读法务
地区:四川 - 雅安
根据今年六月一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限制条件,即只有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限制条件达到三十天的方可解散,而不是当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情形一经出现即告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应该要在十五日之内确定清算人;并且在进行清算的时候还需要提交所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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