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法》第42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限定:“一方离婚后无住处的,隶属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能够是房屋的寓居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你若离婚,因除现有住房外,无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根据前述限定,要求对前夫的住房享有寓居权。离婚后,对前夫住房的寓居权是有肯定时限的。虽然这种帮助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永久。另外也要看房的承租人是谁,如果是男方,可按上述情况解决。如果为女方,你可要求男方搬离。
2018-09-15 15:26:40 回复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