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缓刑前的羁押时间应在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之前,折抵在前罪判处的刑期内。即首先应将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前罪判处的刑期中折抵扣除,再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与后罪判处的刑期并罚。理由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所以应当按照刑法第 69条、第7l条的规定,quot;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quot;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所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宣告缓刑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也就相当于前罪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所以数罪并罚时理当从前罪中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前的羁押时间应在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之后,与后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折抵在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内。即依照刑法第77条的规定,首先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再将前罪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判处刑罚并罚,确定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后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扣除。
2018-09-01 07:09: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