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前几天跟朋友一块出去玩,结果在路途的时候被一个喝酒后驾车的人驾车给撞伤了,所以想问一下,最新交通肇事赔偿准则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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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事项具体赔偿准则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组织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盟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事实上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本领的,能够根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法的护理时限,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联盟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合。
  
5、住院伙食补贴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允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省治疗,因客观原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事实上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准则的,残疾赔偿金能够按照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的相关准则计量。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事实上收入无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法花费准则计量。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法花费准则。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时限参照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准则,以六个月总额计量。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计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量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量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受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出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准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够按照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的相关准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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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命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按二十年计量。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准则的,丧命赔偿金能够按照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的相关准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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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丧命赔偿金等有明确限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答允予以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除外。
  超出确定的护理时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本领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花费五至十年。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本领和提供保证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花费。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花费、丧命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准则。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事实上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时限的限制。
  前述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工人平均薪水,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2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做法或者其他致害原由直接遭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受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丧命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做法以及其他致害原由依法应当承受民事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限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受害人只有通常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

2018-08-22 04: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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