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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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骗了9000元,我查了一小网说这个号码是虚拟号是诈骗号码,我还要怎样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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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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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限定,被诈骗一千元隶属行政案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解决行政案件流程及时调查处置;受害人可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协助警方破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投诉、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置:
(一)对隶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二)对隶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隶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置,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隶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做法,适用第一款的限定。

2018-07-24 10:0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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