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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务
地区:内蒙古 - 锡林郭勒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限定,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置的,能够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公司的逾期应收款项符合上述限定,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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