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采取()的措施。A划拨B罚款C提出司法建议D追
[律师回复]《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C.向该的上一级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的上一级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