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偿转让合同能依据情势变换原则而解除吗,继续履行的话会显示平等,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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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情势变换原则情势变换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两方当事人的原由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换,招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平等,从而应予变换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情势变换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换原则的适用要求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势变换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换,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惹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可否构成情势变换,应以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可否招致合同目的落空、可否导致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准则。
(二)情势变换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换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换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换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应予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势变换原则要求情势变换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换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势变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意外惹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受风险或违约职责,而不适用情势变换原则。
(四)须情势变换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换,则表明他承受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换原则。
(五)须情势变换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平等。该显失平等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够、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2018-05-20 10:2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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