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证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本条款限定,保证人不承保证证职责。有例外情况,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诈骗的除外。参与诈骗的,还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保证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有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导致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2018-05-28 12:54: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