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分别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事实上主管者,具有肯定的职权,当然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通常员工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肯定的工作,能够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公司、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的工人,国有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工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
2018-04-02 22:04:30 回复